招投標活動與政府采購有哪些不同之處?
工程項目建設中政府采購活動與招投標活動其實是不一樣的,在不同的項目建設需求下,我們有著不同的發包方式與采購方式。特別是不同的行業領域中,更需要區分清楚招投標與政府采購。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來和大家聊一聊招投標活動與政府采購有哪些不同之處。
一、規范的主體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范的采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招標投標法》規范的采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范的行為性質不同
《政府采購法》,規范的是政府采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采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等行為。《招標投標法》,規范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采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復雜。
三、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定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采購法》,否則與政府采購程序相沖突。“政府采購”是政府部門的采購行為及為這種采購行為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范采購行為的政府采購制度。就政府采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購主體、資金性質、采購對象等;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采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采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里不僅包括有政府采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采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采購方式的規范。因此,從招標與政府采購的內涵看,“政府采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系,而不是相等的關系。
四、實施的程序不同
招標的程序始于招標文件的制作,止于供應商的確定,而政府采購的程序始于采購預算的編制,止于采購資金的支付。政府采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制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后檢查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而“招投標”只能規范從招標文件制作到投標結束后供應商的確定部分采購程序,它不能規范其余的政府采購環節。可見招標只是政府采購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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