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活動中如何避免惡意競標?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經常會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投標人私下進行違法操作,惡意競標。惡意競標是招標采購中廣為詬病的頑疾。這樣不僅破壞招投標公平競爭的環境,還會容易導致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甚至導致豆腐渣工程出現,下面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講下在招投標活動中如何防止惡意競標。
1,加強法律銜接,構建案件移送機制。
這里的法律銜接是指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聯系。建議在適當時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專項決定,明確各部門職責、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標準、證據效力、信息共享案件的范圍和內容、法律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從而在法律程序上實現協調銜接,逐步建立系統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并規范移送行為。
2,做好實踐培訓,增強守法意識。
要塑造投標供應商的法律信仰,使守法成為根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標專家等各方心中的自覺行動,消除惡意投標行為的誘因。一方面,將惡意招標案件作為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招標供應商和評標專家進行培訓,使其認識惡意招標的危害,了解規則,守住底線,提高守法意識;另一方面,對政府采購監督員進行刑法和政府采購案件移送方面的培訓,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3,打破部門壁壘,搭建信息平臺。
政府采購監督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聯席會議和信息網絡共享案件線索。建設政府采購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明確信息錄入時限,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連續性。開發各類移動政務終端,提供及時便捷的信息查詢渠道,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
4,樹立預防觀念,明確有罪無罪的界限。
惡意投標與串標、圍標、附隨投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因此應合理區分這些法律概念。都有主觀故意,但情節、性質、危害程度不同。惡意投標和連續投標在本質上比投標和競價更加有害和惡劣。串通投標罪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的結果,而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不是一種“刑事”處罰,其目的是規范采購行為。屬于行政處罰的,由財政部門審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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